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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翁氏珠宝有限公司与王茁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3民初4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翁氏珠宝有限公司与王茁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翁氏珠宝有限公司,王茁波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初42号原告:深圳市翁氏珠宝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贝丽北路水贝工业区*栋*楼506。

法定代表人:翁炳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吉林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茁波,男,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震,该公司职工。

原告深圳市翁氏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茁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翁氏珠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翁氏珠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翁氏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翁氏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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