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3770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军晓军便利店,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西里***号楼(花家地第二小学)北侧。
经营者:李旭军。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军晓军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