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177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道宝,男,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范道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项 红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宇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