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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范道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1民初177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范道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范道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177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道宝,男,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范道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项 红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宇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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