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236号之三原告:武汉华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铁机集团都市制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平,湖北天力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博恩自控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四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陈久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武汉市华尔邦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091号华通小区1栋1门301号。
法定代表人:周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华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博恩自控阀门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华尔邦科工贸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武汉华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华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武汉华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