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177号原告:姜国喜,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芝,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港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同兴路3号。
法定代表人:孙茂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士涛,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姜国喜与被告天津市津港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国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国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姜国喜负担。
审 判 长 王颖鑫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