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5366号原告:深圳某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河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秦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某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某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