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80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裔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后道27-1号首层自编06房。
法定代表人:黎武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华裔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