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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晓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797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晓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晓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97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珍,女,1990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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