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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屯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1民初145号之二
案件名称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屯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屯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145号之二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B。

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远龙,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陈,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屯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李孝,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屯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兆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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