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614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海伦维尔Bakertown西路**。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占姆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城东镇恒联路**div>法定代表人:于拥军。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江苏占姆士纺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