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4182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0726219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沃达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吉利广场内超市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URNB5N。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沃达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