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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统率资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顺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李江谋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19号之二
案件名称陕西统率资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顺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李江谋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陕西统率资讯有限公司;东莞市顺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李江谋;刘蛮;陈明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19号之二原告:陕西统率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电子一路西段18号软件公寓B10207室。

法定代表人:郑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顺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莞太路34号东莞市创意产业中心园区2号楼5楼5G-1。

法定代表人:李江谋。

被告:李江谋,男,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被告:刘蛮,男,汉族,1980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富昌,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苟红平,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明,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原告陕西统率资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顺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李江谋、刘蛮、陈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陕西统率资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统率资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顺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李江谋、刘蛮、陈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00元,鉴定费人民币45760元,均由原告陕西统率资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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