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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喜洋、任红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3执356号
案件名称师喜洋、任红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师喜洋;任红海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师喜洋,女,汉族,1987年5月19日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执行人:任红海,男,汉族,1981年1月24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关于师喜洋申请执行任红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红海没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洛阳市洛龙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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