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初295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张汝辉,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三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
法定代表人:陈小东,总经理。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浙江三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