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261号之一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钦锋,男,194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金马(古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集。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亳州市真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黄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亳州市店外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工业园区减王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丁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钦锋、亳州市谯城区金马(古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真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店外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请求:1.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余留侵权白酒产品;
2.依法判令被告王钦锋向原告赔偿损失30000元、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金马(古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40000元、被告亳州市真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30000元、被告店外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50000元;
3.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多年来一直位列中国白酒企业前十强,经“华樽杯”第八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测评,古井贡酒2016年度的品牌价值为492.59亿元,位列安徽省白酒第一名,中国白酒第五名,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目前公司主推产品,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注册了“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文字、“年份原浆”文字等商标,同时原告就该系列白酒的外包装、酒瓶亦进行了立体商标注册,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过多年的市场耕耘,该系列白酒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
鉴于原告白酒产品的市场认可度,虽然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及消费者权益投入了巨额资金,多种形式竭力打假维权,但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市场上的假冒、仿冒产品亦是层出不穷。
经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查明,2016年8月,被告王钦锋未通过合法渠道分别购进其余三被告公司生产的白酒产品进行销售,案涉白酒产品被认定属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该局依法作出萧市监罚字[2016]第44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告王钦锋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其给予相应处罚。
被告王钦锋销售侵权白酒的行为,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金马(古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真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店外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侵权白酒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造成极坏影响和较大的经济损失,现依法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亳州市真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诉请的侵权事实,系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并作出萧市监罚字[2016]第444号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其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亳州市真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谯城区金马(古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及亳州市店外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均在亳州市谯城区,属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亳州市真情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文伟审判员 邢 利审判员 王桂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