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辖终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新常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真武村19社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92017056。
法定代表人:周兴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河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双桂居委1组。
法定代表人:张恒渝,经理。
上诉人重庆新常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河邦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初9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重庆新常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实际经营地址在重庆市渝北区。
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重庆新常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在渝北区,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重庆新常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属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辖区。
本案系专利纠纷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重庆新常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