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046号原告:吴华林,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镜杰,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桂,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桂伦水氢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表人:吴桂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根,重庆中之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吴华林与重庆桂伦水氢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华林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华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华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