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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石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109号
案件名称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石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石某某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109号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某某,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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