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225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要塞志俊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东外环路***号。
经营者:孙志俊,男,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要塞志俊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