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351号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锚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仁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靖,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葛军,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春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东方路四坊段4号。
法定代表人:贺德成,该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春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