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3893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红,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家店振萍超市,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63号。
经营者:吴振萍,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三家店振萍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三家店振萍超市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