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105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鑫鹏太阳能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经营者伏圣斌,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鑫鹏太阳能配件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