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初12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嘉利福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枫丹雅苑7-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5481611XD。
法定代表人:戴显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涛,公司职工。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嘉利福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