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正凯乐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严继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国乐金电子(亚洲)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宋海军。
上诉人佛山市正凯乐鑫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国乐金电子(亚洲)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76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的工商注册地在香港新界,且本案争讼标的为469615.91元,系重大涉外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本案虽存在涉外因素,但涉案标的为469615.91元,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自2016年4月1日起,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五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