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073号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3幢B区202室。
法定代表人:范彐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芹,女,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武松,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唯美丽人美容院,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号明发滨江新城*******幢***室。
经营者:黄万浥,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桂,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唯美丽人美容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需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