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辖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美之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书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安徽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广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负责人:柯斌,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安徽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辛克侠,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东莞市美之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广场分公司、安徽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皖01民初1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莞市美之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作为本案产品生产商,如上诉人为本案侵权主体且侵权行为成立,则最终由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
而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即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审被告安徽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广场分公司、安徽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行为发生地均在安徽省合肥市辖区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东莞市美之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提出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晓云审判员 潘少华审判员 谷 莹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付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