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90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茂隆食品经营部。
经营者:陈自满。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茂隆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计68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