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71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统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和工业西区十三路1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孝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福艺铜门厂,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白兔镇兔东。
投资人:史白庆。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统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福艺铜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统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统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句容福艺铜门厂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统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统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