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465号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UXOTTICAGROUPS.P.A)。
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米兰路易吉卡多尔纳广场*号。
授权代表人:StefanoOrsini,集团风控部经理和合规部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维平,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卢兰锁,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兰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