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242号原告:孔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保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郸城县城市管理规划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徐其忠,主任。
原告孔玮与被告郸城县城市管理规划办公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2017年9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