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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心仪鞋坊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4民初12304-1号
案件名称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心仪鞋坊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心仪鞋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2304-1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R。

法定代表人杨丽珊。

委托代理人黄小莉,女,香港居民,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心仪鞋坊,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R。

经营者吴俊金,男,汉族,1993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心仪鞋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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