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王华燕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8601民初1772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王华燕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王华燕副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772号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中心街285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王华燕副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东兴路***号。

经营者:王华燕。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王华燕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