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032、2033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瑟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珏宗。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瑟虎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2032号案专利号:ZL20153003××××.0,名称“汽车后杠(F17)”;
2033号案专利号:ZL20153003××××.4,名称“汽车前杠(F17)”】纠纷两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两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两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本两案的起诉。
本两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共50元(其中,2032号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25元,2033号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25元),均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