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刑更573号罪犯温吉祥,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嵩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吉祥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7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温吉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温吉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
考核余分为545.56分。
另查明,该犯被判决财产刑人民币22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2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温吉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吉祥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