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853号原告:梁清晖,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德,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齐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L。
法定代表人:柴惠君。
原告梁清晖与被告慈溪市齐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梁清晖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清晖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清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26元,减半收取1,263元,由原告梁清晖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审 判 员 林培阳审 判 员 张东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 熠书 记 员 庄彦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