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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清晖与慈溪市齐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853号
案件名称梁清晖与慈溪市齐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清晖,慈溪市齐协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853号原告:梁清晖,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德,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齐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L。

法定代表人:柴惠君。

原告梁清晖与被告慈溪市齐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梁清晖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清晖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清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26元,减半收取1,263元,由原告梁清晖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审 判 员 林培阳审 判 员 张东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 熠书 记 员 庄彦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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