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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万古镇英豪家电门市部、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知民终277号
案件名称滑县万古镇英豪家电门市部、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滑县万古镇英豪家电门市部;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知民终27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滑县万古镇英豪家电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滑县万古镇双井村路南。

经营者:王英豪,男,出生于1975年8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滑县万古镇英豪家电门市部因与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5知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滑县万古镇英豪家电门市部同意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5知民初1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滑县万古镇英豪家电门市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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