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43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乐尚歌厅,荥阳市索河路与万山路交叉口(商业大厦四楼)。
经营者:郑帅,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荥阳市乐尚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