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59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飞思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赵红兵,乌鲁木齐飞思特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飞思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