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初108号原告:深圳市金晟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罗祖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亚平,广东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凌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波,吉林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金晟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凌特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金晟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金晟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金晟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深圳市金晟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