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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高永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2民初62号
案件名称62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高永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高永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初62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永才,男,汉族,1967年9月11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永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以与高永才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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