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中二横路22号B1004。
法定代表人:郭小兵。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中二横路22号B904。
法定代表人:何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5幢142室。
法定代表人:潘恩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腊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528号14幢3A35室。
法定代表人:陈于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照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娱公司)、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游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7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大娱公司、常游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就原审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三四五公司)是否为被上诉人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卡公司)故意创造诉讼连接点的方式而获得“被告”身份进行审查,由此作出的裁定书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具体如下:1.二三四五公司的注册地虽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二三四五公司与两上诉人有任何形式合作,二三四五公司也没有向一审法院出示其曾获得了两上诉人的任何授权。
2.一审法院没有对二三四五公司进行任何询问和必要调查,其裁定驳回两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因此,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游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其主张上诉人常游公司系被诉侵权游戏“三国kill”的所有人,上诉人大娱公司系该游戏的主要运营方,两上诉人未经许可在相同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三国杀”相近似的商标,擅自使用被上诉人特有的游戏元素名称、包装、装潢,并恶意地不正当使用“单机三国杀”、“三国杀单机版”等文字进行虚假宣传,造成玩家对游戏“三国kill”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原审被告二三四五公司作为专业的游戏下载平台方,在其运营平台提供游戏“三国kill”的下载服务,为两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扩大了损害后果,应与两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审被告二三四五公司在其运营的“2345软件大全”“2345苹果应用下载”“2345手机应用宝库”平台中提供了被诉侵权游戏的下载服务,故被上诉人将两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二三四五公司列为一审共同被告,具有初步证据予以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既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原审被告二三四五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
综上,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盈喆审判员 杨 韡审判员 凌宗亮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