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340号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63号A11号。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亭,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红,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环北小商品市场天天有百货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环北小商品市场楼5-26、27、1-6、21-25。
经营者:姜胜贤,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姜家镇宏山路**号。
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1********。
被告:周海燕,女,汉族,1989年9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广丰县。
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环北小商品市场天天有百货经营部、周海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亭,被告杭州环北小商品市场天天有百货经营部的经营者姜胜贤,被告周海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