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366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大华衬衫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7号楼二层A2。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