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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瑶溪西们子电器开关厂、深圳瑶溪公牛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3民初132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瑶溪西们子电器开关厂、深圳瑶溪公牛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瑶溪西们子电器开关厂,深圳瑶溪公牛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民初132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欢欢,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瑶溪西们子电器开关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朱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9。

经营者:林永义,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深圳瑶溪公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锦绣江南四期一栋13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F。

法定代表人:林永义。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公牛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瑶溪西们子电器开关厂(以下简称瑶溪西们子公司)、深圳瑶溪公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慈溪公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欢欢到庭参加诉讼。

瑶溪西们子公司、深圳公牛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瑶溪西们子公司、深圳公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2.深圳公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予以变更登记。

3.瑶溪西们子公司、深圳公牛公司在《温州日报》上连续一个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瑶溪西们子公司、深圳公牛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

5.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1995年,是国内知名的开关、插座生产企业。

原告于1997年2月7日注册了第942664号“”注册商标,于2010年10月28日注册了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注册商标。

通过多年的使用,原告的“公牛”字号及涉案注册商标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4年6月10日,温州市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瑶溪西们子公司经营场所查获大量印有“”及“深圳瑶溪公牛电气有限公司”标识的电器开关、插座产品,并作出温龙工商处字[2014]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公牛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相同的“公牛”文字,并通过瑶溪西们子公司进行生产、销售,共同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恶意,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瑶溪西们子公司、深圳公牛公司未作答辩及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公牛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力器具、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线、电缆、五金工具、电工器材、电器配件、接插件、塑料制品、五金配件、照明灯具、电光源、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等,注册资本3066万元。

原告于1997年2月7日核准注册了第942664号“”商标;

于2010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了第7204104号“”商标和第7204112号“”商标。

上述三枚涉案商标至今均处于有效状态,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即高低压开关板、插头、插座等产品。

2017年1月13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涉案三枚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公牛集团有限公司。

同日,公牛集团有限公司将涉案商标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给原告使用,使用期限至公牛集团有限公司撤销许可之日止,使用方式为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一切诉讼权利及义务由原告享有。

第942664号商标,于2006年12月27日在(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425号民事判决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于2011年5月27日在商评字[2011]第11191号争议裁定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于2008年、2011年、2014年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公牛”字号于2005年、2009年和2015年被评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原告或公牛集团有限公司还投入大量资金在CCTV、各大卫视以及新浪微博、新民周刊、高铁站内广告等各类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和品牌推广。

原告生产的公牛系列产品质量已获得市场和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瑶溪西们子公司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3年4月8日,经营范围为开关加工、销售。

深圳公牛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14日,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为低压电器、开关电源、断路器、开关插座、五金制品等产品的销售;

五金制品、LED照明产品的生产与加工。

2015年1月27日,温州市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温龙工商处字[2014]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记载:2014年6月10日,温州市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原告举报,依法对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朱宅村小心西路10号的瑶溪西们子公司实施检查。

执法人员在该厂二楼和三楼分别发现了大量在内外包装及合格证上标注“”及“深圳瑶溪公牛电气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锦绣江南四期一栋130”等字样的电器开关、插座产品。

经现场清点,现场共有标注上述标识、字样的电器开关、插座成品29600只(共296箱,100只/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上述产品总货值为25200元,已销售出的产品数量及金额无法查清。

温州市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瑶溪西们子公司实施侵害第942664号商标专用权为由决定对瑶溪西们子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将已被扣押的29600个标注“”商标的电器开关、插座产品予以没收并销毁;

3.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侵权比对中,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标识与涉案商标的主要构成元素均包含牛头图形及公牛文字,瑶溪是温州市龙湾区的地名,与涉案三枚商标在整体上构成近似。

本院认为,原告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生产、销售家用电力器具、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及开关、插座等灯用电器附件的生产厂商,为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注册商标的原权利人,且经上述三枚涉案商标权人公牛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根据原告的诉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使用“”标识,是否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2.深圳公牛公司申请注册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若本案存在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瑶溪西们子公司、深圳公牛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害了涉案三枚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系开关、插座产品,与涉案三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插头、插座种类相同或类似。

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箱、包装袋及合格证上使用的“”标识中,牛头图案与公牛文字是涉案三枚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整体观察、隔离比对”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对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注册商标的侵害。

二、深圳公牛公司申请注册并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是他人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原告系公牛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获得公牛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商标的普通许可授权,应认为其与“公牛”字号具有较强的关联度。

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公牛”字号在被告登记注册之前即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且随着原告和公牛集团有限公司的不断投入和广告宣传,“公牛”字号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仍在不断上升。

深圳公牛公司注册企业名称的时间为2014年2月14日,远晚于原告,其使用“公牛”作为企业字号,极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本院认为深圳公牛公司注册并使用“深圳瑶溪公牛电气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三、瑶溪西们子公司、深圳公牛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在瑶溪西们子公司生产场所发现的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了深圳公牛公司的企业名称和住所地,结合瑶溪西们子公司经营者和深圳公牛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林永义的事实,本院认为瑶溪西们子公司、深圳公牛公司对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具有共同故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

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瑶溪西们子公司、深圳公牛公司在瑶溪西们子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后存在继续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本院对原告要求瑶溪西们子公司、深圳公牛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诉请不予支持。

深圳公牛公司的不当注册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公牛”字样。

瑶溪西们子公司和深圳公牛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给原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应通过在相应媒体上刊登声明的方式消除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权利人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益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均无法查明,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瑶溪西们子公司、深圳公牛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为6万元:1.涉案商标,尤其是第942664号“”商标多年经营、宣传和维护,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瑶溪西们子公司和深圳公牛公司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且具有共同故意;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查获了29600只被诉侵权产品,说明已形成一定的侵权规模;

4.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温州市龙湾瑶溪西们子电器开关厂、深圳瑶溪公牛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6万元;

二、温州市龙湾瑶溪西们子电器开关厂、深圳瑶溪公牛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温州日报》上刊登声明(版面不小于5cm×5cm,内容需经本院审定)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温州日报》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温州市龙湾瑶溪西们子电器开关厂、深圳瑶溪公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三、深圳瑶溪公牛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深圳瑶溪公牛电气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公牛”字样;

四、驳回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50元,由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310元,温州市龙湾瑶溪西们子电器开关厂、深圳瑶溪公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具体金额最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

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 晔审 判 员  曹新新人民陪审员  应志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斯斯本案证据清单(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提交):第一组证据:(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983号公证书(第942664号注册商标证书)、(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5014号公证书(第942664号注册商标续展注册证明)、(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982号公证书(第7204104号注册商标证书)、(2017)浙杭西证民字第981号公证书(第7204112号注册商标证书)、(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298号公证书((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42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9号公证书(商评委认定第942664号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文件)、(2012)浙慈证民字第674号公证书(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第942664号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文件)、(2013)浙慈证经字第791号公证书(宁波市知名商标证书)、(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6号公证书、(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5号公证书、(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4号公证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维权授权书,上述证据拟证明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是公牛系列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942664号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多次被评为省、市著名商标,公牛系列商标及其排插产品市场美誉度和知名度较高。

第二组证据:(2013)浙慈证经字第793号公证书、(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1号公证书(公牛插座被评为全国质量稳定合格产品证书)、(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8号公证书(公牛插座为浙江名牌产品证书)、(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0号公证书(公牛插座市场占有率全国第一证书)、(2013)浙慈证经字第795号公证书、(2013)浙慈证经字第796号公证书、(2013)浙慈证经字第797号公证书、(2013)浙慈证经字第798号公证书(公牛牌插座全国销量第一名证书)、(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3号公证书(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质量可信产品推介证书)、(2013)浙慈证经字第792号公证书(宁波市名牌产品证书)、(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2号公证书(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质量可信产品推介证书)、(2013)浙慈证经字第790号公证书、(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07号公证书(“公牛电器”为知名商号证书)、(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28号公证书(浙江省知名商号证书)、(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29号公证书(工业协会会员证书)、(2013)浙慈证经字第794号公证书(维权证书),上述证据拟证明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字号及其生产的产品经过原告多年的维护、使用、宣传后已经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已经成为同行业中的翘楚。

第三组证据:(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4号公证书(户外广告发布合同)、(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2号公证书(网络营销传播服务协议)、(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1号公证书(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6号公证书(百度网络广告投放合同)、(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25号公证书(网络营销顾问合同)、(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24号公证书(广告合同)、(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26号公证书(网络广告投放合同)、(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27号公证书(代理服务合同)、(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30号公证书(媒介代理全案服务合同)、(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3号公证书(网络广告服务合同)、(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5号公证书(、(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0号公证书(公牛集团与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新民周报合作协议)、(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17号公证书(电视广播广告发布合同)、(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4338号公证书(广告合同发票)及温龙工商处字[2014]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证据拟证明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为公牛商号、系列商标、插座等产品进行了大范围、全方位的广告宣传并为此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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