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086号原告陆海军,男,汉族,1980年8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味美滋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张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明,男,汉族,1957年7月9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女,汉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原告陆海军与被告兰州味美滋餐饮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陆海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由原告陆海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