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627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雅视明眼镜店(经营者蔡文辉),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雅视明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立案后,原告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5000元。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由550元变更为50元。
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525元。
审 判 长 张素燕审 判 员 王时钰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宇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