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148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辉、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晨黎,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晨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