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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2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丁蜀镇洛涧又一村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民终2992号
案件名称2992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丁蜀镇洛涧又一村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兴市丁蜀镇洛涧又一村面馆,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丁蜀镇洛涧又一村面馆,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圩庄**号。

经营者:张爱大。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亚,男,汉族,1977年12月7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系张爱大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兴市丁蜀镇洛涧又一村面馆(以下简称又一村面馆)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花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花瓷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又一村面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青花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又一村面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青花瓷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青花瓷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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