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鹏基上步工业厂房204栋1至4层。
法定代表人:杨丽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莉,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鸿兴达皮具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鹏基上步工业厂房***栋*层****号。
经营者:罗东鸿。
上诉人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鸿兴达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12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鸿兴达皮具店的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