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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北国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72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北国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北国电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72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竹青,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北国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人:汪克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北国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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